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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项目、防灾减灾项目、生命安全教育项目、援建项目、志愿服务项目、各类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以及捐赠人支助或上级支持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体现人道公益、服务民生的原则,符合我市基本市情,服务于我市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事业发展总体目标。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为项目的统筹管理主体,对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各项目点县(市、区)红十字会、有关基层红十字会是项目执行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执行能力,经筛选后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统一使用上级红十字会规定或市红十字会认可的模板,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汇总。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对立项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地区实际需求、群众参与度、地方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以及当地政府配套支持等因素。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项目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实施宏观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培训、检查、监督和评估,负责与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及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点问题。

第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有关基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整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问题及风险隐患,须第一时间向市红十字会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书进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目标、建设内容、资金用途、实施地点和受益对象。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变更项目内容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各项费用,标明每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和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项目物资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果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名录中的,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并保存采购公告、合同、发票、验收等文件资料。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红十字会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评估和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及有关基层红十字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捐赠人和上级红十字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度。涉及募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各实施单位应妥善归集保管全部项目档案资料。归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会议记录、请示批示、财务票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统计报表、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像等纸质及电子资料,做到全程留痕、完整可查、规范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红十字会或者捐赠方对项目另有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红十字会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