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红十字会系统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两级红十字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实际接收的捐赠款物和使用信息。不含财政资金。
第四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三章 公开的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捐赠信息分日常性捐助信息和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分别处理。
日常性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公开。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方式:
(一)公开的形式
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二)公开的途径
1.市红十字会:统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大众媒体。
2.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统一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市级红十字官方网站。
3.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形成的公开信息,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发布。重大敏感信息需由会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在其本级统一信息平台、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同步公开。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分别对本级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款物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应公开未公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及其同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